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一)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计划从1998年2月开始,到1999年3月底基本结束,其资产清查登记时点全国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
(二)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分前期准备与试点、全面实施、制度建设与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各地区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开展试点,总结经验;三是进行户数清理登记,确定工作具体范围;四是组织对参加清产核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并编印培训教材;五是编印全国统一报表和产权证书;六是编制清产核资经费预算,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自筹一部分,不足部分报同级财政解决。此阶段要求1998年6月底完成。
2、全面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二是对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三是对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四是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企业各项资本金;五是对清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和报批程序进行帐务处理;六是对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要重新填报本次规定的统一报表,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时点调整数额;七是逐级汇总上报,最后形成全国汇总表;八是进行产权登记。此阶段要求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3、制度建设与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清产核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二是针对清查出的问题边整边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对报表数据进行分类整理,输入资产数据库,并写出总结报告和专题分析报告。此阶段要求1999年3月底完成。
六、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原则
这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实行全国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报表、统一填报时间、统一资产价值重估目录、统一培训教材。
(二)只要是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都是清查对象。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乡、村集体企业无论改为何种经营方式,集体企业的性质不能变,都是清查对象。
(三)对无法找到归属的资产,列为集体资产。
(四)对有争议、有纠纷一时难于找到解决办法的资产,列为“待界定资产”。
(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密切配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问题。
附件四
乡镇企业
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乡镇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查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核实资金,登记产权,建章建制的工作。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益,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举办起控股和实际支配作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类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中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各类企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资产经营公司和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五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六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