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资产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十九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材料和新形成的资料,并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办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精神,使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乡镇企业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属于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纳入乡镇企业财务、统计年报范围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乡(镇)、村在境外投资办的企业,不列入这次清产核资范围。其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村集体企业起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四)各类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中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各类企业;
(五)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资产经营公司和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范围。
二、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乡镇企业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状况,改善和加强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理顺资产关系,推动乡镇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组合,提高乡镇企业资产营运效益,达到摸清、理顺、搞活、管好的基本目标。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
1.全面摸清乡镇企业资产“家底”,形成全国乡镇企业资产负债总表,为建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2.重估企业主要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国家制定的政策范围内,处理清出的问题,包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使企业轻装前进;
3.对企业财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理顺产权关系;
4.核实企业各类资产占用量;
5.对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登记;
6.建立与健全企业各项制度。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这次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
(二)价值重估。对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三)产权界定。对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投入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及增值)进行界定,理顺企业财产归属关系。
(四)资金核实。对企业占用的各项资产占用额、资产价值总额进行核实。
(五)产权登记。对企业占用的各项资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点”、报表格式和计价标准进行登记。
(六)建章建制。建立与健全企业资产的基础监督管理、资产合理流动、资本结构优化组合等项制度,促进企业全面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