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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象放映活动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文市发[1997]28号)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象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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