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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4日)


  根据部党组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的总体方案,以及办公厅1996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在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办档发[1996]6号)要求,办公厅于1996年底对调整后的部直属艺术院团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特别是艺术档案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员、经费、设备不足,档案管理不规范,致使许多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因管理不善而面临散失的危险。为加强我部的档案工作,充分的发挥艺术档案工作在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人员、编制
  各单位可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设立档案室,由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一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室应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量及库存档案情况配置人员,400人以上编制的可保证两名专职档案人员,400人(不含400人)至100人的单位,可保证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100人以下(不含100人)可保证一名兼职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室应统一管理、指导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工作。
  二、经费与设备
  各单位要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档案保管设施要完备,要有专用库房,档案装具用品要齐全。每年应保证必要的档案经费,以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各单位组织重要的艺术活动和演出,要有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所需艺术档案经费要在活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
  三、学习与培训
  各单位档案室机构、人员落实后,请报送办公厅。办公厅将组织各单位档案人员集中学习、考察,进行业务培训。
  四、办公厅将在今年第二季度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初查;并根据《文化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1997、1998年两年内完成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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