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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失效]


  附件一
 
            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音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证明书;
  3.版权授权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
  6.歌词材料,如为外语歌曲,除中译文外还须附上原文歌词,歌词的文字材料须清楚,其字号不得小于标准五号字体;
  7.信号清晰的节目样带(片)。
  除同期发行节目外,一律上报原版样带(片)。
  三、报审的文字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传真件。
  四、样带(片)上的曲目顺序和歌词材料的顺序均应同《报审表》上的序号一致。
  五、受理日期从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符合规定的全套报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件二
 
            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授权书;
  3.原始版权证明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版权认证材料。
  报审表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签字、印章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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