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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
 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文市发[1997]4号)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令第18号)和《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46号]的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下称审核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构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刘忠德、同向荣
  副组长:郭宝新、孟晓驷
  成员:尹廉钊、王文远、沈向军、张新建、黄伯红、傅燕梅
  二、审核机构下设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领导小组聘请24名专家组成。
  三、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广播电影电视部。
  办公室由以下工作人员组成:
  主任:沈向军、张新建
  成员:黄伯红、傅燕梅、赵文江、戴振宇、刘鲁平
  四、审核机构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的工作于1997年5月1日开始进行。请按照《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划》和《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的要求,向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音像制品样带(片)及有关材料。
  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66092993 66093300
       66093645 68533256
  图文传真:685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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