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
《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
《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