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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购货单位:
  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旗、区)×××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限一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撕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角
         (×××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作
                                 │废

收购矿产品单位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单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名称    │               │二位
├────────────────┼───────────────┤联作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 │               │: 为
├────────┬───────┼───────────────┤证视
│矿产品名称   │       │ 课税数量单位:        │明同
│        │       │ 单位税额:          │( 已
├────────┼───────┴───────────────┤由纳
│矿产品数量   │                       │纳资
│(大写)     │                       │税源
├────────┴────────┬──────────────┤人税
│销售单位或个人(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交证
│经手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购明
└─────────────────┴──────────────┘货)
此证明有效期限:    年  月  日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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