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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1998年4月14日 国税函[1998]83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附件:1997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抄送:财政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吉林、辽宁、河北、湖北
     、安徽、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山东、四川、福建、陕西、广西、
     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
     门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1997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北方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4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5    沈阳卫材制药有限公司
  6    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7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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