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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8日)
《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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