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牧保险,免税。
摘自
“条例”第
六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的业务。
摘自
“细则”第
二十六条
(三)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
注: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请查阅文件原文。除文件原文所列险种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也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执行。
十、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摘自
“条例”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