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2.对中国银行系统纳税人的具体折算规定
(1)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规定的折算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2)关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中国银行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当季季末营业额时,是以上季度末的营业额加上当季发生的营业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局同意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3)关于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间问题
各分支行统一以当季季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三种货币的中间价以及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套算的汇价折合营业额。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号)
六、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摘自
“条例”第
九条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