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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
  (3)转让金融商品
   ①转让金融商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摘自“注释”
  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摘自“细则”三条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摘自“注释”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摘自“注释”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摘自“注释”
  (三)下列行为不属于金融业的征税范围
  1.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摘自79号文件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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