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摘自“注释”  
  ②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业务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摘自79号文件
  ③其他具体规定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088号)
  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5号)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入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与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征税。
  摘自“注释”
  关于融资租赁的范围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