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三、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
  (一)金融保险业的概念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摘自《营业税税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二)金融保险业境内外的划分
  1.下列业务属于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
  2.下列业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摘自“细则”八条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3)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三)金融保险业的具体征税项目: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活动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摘自“注释”注:“自有资金贷款”一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中改称为“一般贷款”,“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