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中央企业
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搞好税收政策分析工作,有利于对税源进行准确的估算,健全和完善各地税收基础资料的积累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各地应从1996年度开始每年对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中央企业进行税收资料的调查。现将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应调查的企业为各地符合1996年10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国税系统增值税调查工作会议文件一(以下简称深圳会议文件)“1996年度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和02表填表说明”所述调查范围的中央企业。
鉴于各地分布的中央企业数量并非很多,各地应尽量做到全部调查。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与深圳会议文件要求一致,调查表式、指标与填表要求可参照深圳会议文件下发。
三、调查企业代码及数据库文件名的编制
被调查中央企业代码的编制与深圳会议文件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财务隶属关系代码(Z1)前6位应填写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自定义代码(Z7)的前1位填1。如各地已占用自定义码的前1倍,请另做调整,以保证全国代码的统一性。
为了区别中央企业调查数据和地方企业调查数据,中央企业的调查数据和代码应单另建库,其文件名应在各地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字母Z。如上海市,被调查地方企业96年度的数据库名是31.96D,代码库名是31.96C;被调查中央企业96年度的数据库名应为31Z.96D,代码库为31Z.96C。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
中央企业调查数据的上报,可通过各地国家税务局计算机信息中心的远程通信网络直接发送到总局信息中心的数据库。发送数据的登录地址是:USR/CENTRE/FAGUISI。
上报时间最晚不应于迟于1997年5月10日。为了保证调查企业数据的质量,各地应在上报前对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
在对中央企业调查的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调研处 焦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