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二)药品价格体系不尽合理,价格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价格结构不合理问题突出,药品价格水平偏高。在新药研制试销阶段,成本及利润率高一些,有助于鼓励开发新品种,但正式投产后没有适时将价格下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和进口药品价格往往定得过高,与国产药品在价格上悬殊过大。同一类药,因厂家不同,药名不同,作价差异较大,价格竞争机制不平等。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药品定价过高的情况下,国家对药品折扣率又无规范,至使一些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有条件采取高折扣的方式购销药品。目前,一般折扣比例在15%左右,有的高达30%,并呈不断膨胀、上升的趋势。最终造成医药费用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全国有20个省反映这类问题。
  (三)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突出,药品经营主体和方式较乱
  全国有16个省反映,当前药品生产企业过多过滥,有的药品,一个品种就有几十家企业生产,同时,进口药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又占领了很大一部分常用药品的市场份额,存在严重的供过于求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一些中、小药厂发展过多,这些药厂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生产能力弱,产品质量上不去,且多为移植品种,缺乏竞争能力,药品积压、滞销问题突出。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过剩、药品积压等问题,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导致一些企业为推销药品不择手段,利用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出现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药品经营主体较乱,批发企业太多,规模小,费用高,经营秩序较乱;一些部门和单位乱办药品批发企业,并限定下属单位购买其药品,个体诊所和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不得转让、出租证照,但是地方一些企业以各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或个体挂靠经营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经营药品以及租借证照经营药品等问题还很严重。有的厂家滥设办事处,私聘代理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还有的药厂或经销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实行经费大包干或提成,包干费或提成费的使用,厂方不干预,从而使销售人员以回扣手段推荐药品更方便、更隐蔽。有15个省反映这类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回扣问题防不胜防,难以遏制,而且诱发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无证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医疗服务技术收费过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合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