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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科技管理暂行办法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誉          奖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从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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