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科技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奖)。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