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四、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人必须在预售合同鉴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人的申请,建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台帐,逐项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并在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占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予以登记。同时,向预售人出具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证明。
五、关于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
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搞好登记衔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土地、房产合一的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