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1995]国土[籍]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
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
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为非法转让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一条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三十五、
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国家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先与金融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抵押登记的操作办法,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评估地价,抵押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地价的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确定抵押金额时,抵押权人还必须考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抵押登记后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书不能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法享有拍卖抵押房地产取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