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998年3月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就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