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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实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实行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资评便[19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审核的技术水平,加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确认工作程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制订了《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现已正式实施。请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注意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附件:《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1997年5月22日
附件: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一、为了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水平、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决定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二、资产评估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确认:
  1.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境外上市;
  2.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3.总资产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重大评估项目。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成员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评审专家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中央部门有关机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行业和科研院所有关专家中产生。
  四、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技术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五、专家评审会议主要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对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等情况做出审查和判断,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质量做出评价,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对项目的评估结果确认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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