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评便[1997]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第
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生产、流通、商贸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并非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也不符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3种兼营形式,因此不能授予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已由生产、流通、商贸性质的法人单位出资创办资产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91号令及《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限期与出资单位脱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到期不能脱钩的,应取消其资产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