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具体落实《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6]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划单列市的资产评估师注册工作。
1.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计划单列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工作,原则上由其所在省、自治区授权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授权时应下达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计划单列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结果应报所在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然后由所在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计划单列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编号,由所在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统一的编号序列配发。
3.计划单列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章由各地根据注册章规范式样自行刻制(注册章规范式样参见附件2)。注册章采用椭圆形,下方括号内刻有省名和计划单列市名。
二、各地注册管理工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如下:
1.《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注册所需资料应编号存档。其中第4项“从事两年以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的证明及业务总结”部分,要求必须由注册申请人所在评估机构法人代表与另一名负责同志两人同时出具担保书,担保申请人确实具备两年以上独立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的经验。这里的“独立工作经验”的最低标准是指注册申请人独立承担了分项资产的评估操作。若担保人在担保时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在已下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表》“本人评估工作简历”栏中,要求填写:何时参加评估工作、承担过的有代表性的评估项目及其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项目的确认文件文号等。
3.下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需在照片处加盖国家注册部门钢印。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申请注册者(包括计划单列市申请注册者)的登记申请表的基础上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表》(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