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时必
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做好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抵押物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是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最近,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这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湘国资评字[1996]84号),现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相应的办法,做好处置抵押物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
附件: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
变卖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时必
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湘国资评字[1996]84号)
各地、州、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