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国资办发〔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资办发(1996)23号文件和中评协(1996)03号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凡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其内容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鉴于文件的传达尚需一定时间,现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格式的执行时间,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规定须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地方企业发行上市股票和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自今年八月一日起,必须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格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