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的通知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账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