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是指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是指专职在一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守则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料搜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诚实、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