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缴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纳额为年业务收入总额的2%。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应对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实行分帐管理。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期会员和非执业期会员两种,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50元;非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20元。
四、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最低起点为1000元。
五、不从事评估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元。
六、港、澳、台地区的联系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美元。
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收缴;尚未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费收入的50%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余50%留归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八、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会费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九、团体会员会费缴纳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相应取消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施。
附件1:团体会员缴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