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1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事业单位开展的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减轻财政负担,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抵押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产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原则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二、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并对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依法确认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评估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时,凭经审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类法定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抵押等进行评估或验资时,必须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认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并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