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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保发[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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