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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2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居民的因私用汇,我局曾于1996年先后印发了《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其补充通知,承诺了经常项目项下境内居民凡用途真实予以供汇的原则。鉴定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为便利境内居民的用汇,我局对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做进一步调整,新的标准如下:
  一、《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5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1000美元;
  二、《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10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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