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2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居民的因私用汇,我局曾于1996年先后印发了《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其补充通知,承诺了经常项目项下境内居民凡用途真实予以供汇的原则。鉴定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为便利境内居民的用汇,我局对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做进一步调整,新的标准如下:
一、凡
《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5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1000美元;
二、凡
《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10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2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