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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中有关外汇业务监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宣布失效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
 脱钩中有关外汇业务监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7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16号、317号和(1996)141号、148号、289号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方案的批复,经统计,全国共有37家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分别改建为原组建银行的直属支行或营业部;有8家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被改组转让(名单详见附件)。为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完成脱钩方案,做好上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退出和重新准入的审查工作,保证外汇金融监管的连续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批准撤销并改组为原组建银行的直属支行或营业部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分业经营原则,各分局按如下要求处理:
  1.分局负责收回原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上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原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毕后,由分局审查验收。
  2.督促并核定原信托投资公司各项外汇资产负债转入改组后的支行或营业部;并监督改组后的机构清理到期的外汇信托和证券业务,关闭原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帐户。
  3.做好脱钩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转让中的B股业务清理工作,重点审查转让方是否具有“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经营权及B股清算帐户开立使用情况。如脱钩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未经外汇局批准开办B股交易业务,在清理过程中则应责令其停办。如受让方不具备“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业务,应要求受让方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在取得该项业务经营权后方可接收B股业务。
  4.对于撤销并改组为原组建银行直属支行的,各分局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①,做好外汇市场准入的重新审查,初审合格后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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