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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
 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资函字第1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96年以来,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改变了对其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筹资管理方法,要求其分行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通过总行进行。由于委托分行借款的项目多为地方限下项目,且分行的日常外汇管理均由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为规范分行为地方限下项目通过总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行通过其总行为地方限下项目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该分行必须先报请所在地分局审核。
  二、分局接到分行申请后,应着重审核项目单位是否落实了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借款是否需要结汇等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分局向分行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意见,并抄报总局。
  三、凡分局不同意代筹的项目,分行不得为该项目对外借款。
  四、对外借款的具体金融条件由其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总行报批时应附所在地分局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分局,由分局负责所在地分行通过其总行所筹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款登记、使用和偿还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筹资。
  六、本通知自1997年8月15日起生效。
  以上请各分局、各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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