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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国函字第1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进口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口付汇业务操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但仍有极少数进口单位置办法规定于不顾,利用假单据骗购国家外汇。近期,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经过对报关单二次核对发现一些进口单位以假进口报关单骗购外汇的行为,对此,总局已按办法将有关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广东、深圳、大连等分局亦通过“二次核对”等监管手段发现一些以假报关单骗购外汇情况。
  通过核查,发现上述以假报关单骗汇的特征有:
  1.多为内地代理进口,委托方多为沿海地区,有的购汇款项并非由委托方直接汇至代理方;
  2.多采用一笔大额进口合同,分多次购付汇;
  3.支付方式多为T/T;
  4.委托方自行提货、报关;
  5.进口报关单防伪标签、海关印章齐全、金额多在40万以上、50万以下,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为同一单位。
  针对上述情况,为坚决打击不法单位骗购外汇行为,各级外汇局及有关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外汇局应在做好内部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海关的配合,高质量地做好进口报关单“二次核对”、重点检查等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外汇局反映情况并向有关海关通报。
  2.对经查实以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外汇局应坚决按办法将违规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同时将案情移交查处部门处理。
  3.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做好报关单防伪标签、海关验讫章的鉴别和“二次核对”工作。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坚决办理“二次核对”手续。对经海关鉴别为假单的,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以及时处理。
  4.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促进进口单位珍惜自身信誉,按办法认真做好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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