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银行用)
(1997年3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核对表。
4.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核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起内部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
(010) 64910063
(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附件一】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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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报数据(由外汇指定银│核对数据(由外汇管理局┃
┃申报单所反│ │行总行填) │填) ┃
┃映的期初期│ 申报单 ├──┬────────┼──┬────────┨
┃末日期 │ 名称 │笔数│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 │ │ │ │ │ ┃
┠─────┼────┼──┼────────┼──┼────────┨
┃ │非贸易(│ │ │ │ ┃
┃ │含资本)│ │ │ │ ┃
┃ │对外付款│ │ │ │ ┃
┠─────┼────┼──┼────────┼──┼────────┨
┃ │对外付款│ │ │ │ ┃
┃ │(对私)│ │ │ │ ┃
┠─────┼────┼──┼────────┼──┼────────┨
┃ │涉外收入│ │ │ │ ┃
┃ │(对公)│ │ │ │ ┃
┠─────┼────┼──┼────────┼──┼────────┨
┃ │涉外收入│ │ │ │ ┃
┃ │(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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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
本核对表包括银行自1996年9月1日以后收到1996年12月31日以
前发生的所有申报单。
【附件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年 季度
【申报日期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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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报数据(由外汇指定银│核对数据(由国家外汇管┃
┃ 申报单种类 │行总行填) │理局填) ┃
┃ ├──┬────────┼──┬────────┨
┃ │笔数│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 │ │ │ ┃
┃付款 │ │ │ │ ┃
┠──────────┼──┼────────┼──┼────────┨
┃对外付款(对私) │ │ │ │ ┃
┠──────────┼──┼────────┼──┼────────┨
┃涉外收入(对公) │ │ │ │ ┃
┠──────────┼──┼────────┼──┼────────┨
┃涉外收入(对私) │ │ │ │ ┃
┠──────────┼──┼────────┼──┼────────┨
┃进口付汇核销(代申报│ │ │ │ ┃
┃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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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