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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外汇局用)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外汇局用)
 (1997年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分局上报数据与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省级局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总局,具体接收部门为国际收支司。
  3.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反馈核对表。
  4.分局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分局应将上报核对表与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省级局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与二级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010) 64910063
               (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附件一】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申报日期范围: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分局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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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报数据(由上报局填) │核对数据(由接收局填)┃
┃  申报单种类  ├────┬────────┼──┬────────┨
┃        │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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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含资本)│    │        │  │        ┃
┃对外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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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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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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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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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 

【附件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年  季度
     【申报日期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分局名称(盖章)
┏━━━━━━━━┯━━━━━━━━━━━━━┯━━━━━━━━━━━┓
┃        │ 上报数据(由上报局填) │核对数据(由接收局填)┃
┃  申报单种类  ├────┬────────┼──┬────────┨
┃        │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
┃非贸易(含资本)│    │        │  │        ┃
┃对外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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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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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公)│    │        │  │        ┃
┠────────┼────┼────────┼──┼────────┨
┃涉外收入(对私)│    │        │  │        ┃
┠────────┼────┼────────┼──┼────────┨
┃对外付款(对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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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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