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外汇局用)
(1997年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分局上报数据与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省级局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总局,具体接收部门为国际收支司。
3.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反馈核对表。
4.分局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分局应将上报核对表与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省级局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与二级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010) 64910063
(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附件一】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申报日期范围: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分局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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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报数据(由上报局填) │核对数据(由接收局填)┃
┃ 申报单种类 ├────┬────────┼──┬────────┨
┃ │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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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含资本)│ │ │ │ ┃
┃对外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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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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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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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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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
【附件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年 季度
【申报日期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分局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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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报数据(由上报局填) │核对数据(由接收局填)┃
┃ 申报单种类 ├────┬────────┼──┬────────┨
┃ │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笔数│总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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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含资本)│ │ │ │ ┃
┃对外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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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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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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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对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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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对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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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