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资函字第3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近期以来,我们发现部分非金融企业之间存在私自进行外汇借贷的行为。据北京分局反映,该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检查中,发现一些外汇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外汇借贷融资行为,我局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之间同样存在外汇借贷行为。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借用外债不需审批的方便条件,将借用的外债私自转贷给其它企业,套取利差;或将企业经营的外汇收入用于借贷行为。这些做法变相逃避了外债管理,同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
贷款通则》,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