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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重申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关于再次重申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资函字第2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95)汇资函字099号《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证项目融资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可根据①《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帐户,营运收入可提前进入帐户,帐户资金仅限用于还本付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在境外开立帐户”,最近,我们发现有些地方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外为境内项目企业开立偿还国外贷款本息的暂存和支付的境外帐户,违反了上述《通知》的精神,特此重申: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仅限于自身的业务收支范围,不得供企业或其机构使用。
  今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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