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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 (96)汇国函字第2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活动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二、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三、在未开发完成“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之前,各有关金融机构须逐日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信息逐笔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须按月装订成册,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经办银行所在地区及其标识码、经办银行及其标识码、装订日期、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并于月后8个月工作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限额内对外付款记录报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各金融机构可免于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但必须将限额内的对外付款信息按规定每日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规定另发)。
  四、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核销单。
  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外资金融机构。
  六、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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