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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卖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
 购买展卖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管函字第1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贸、工(农)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厅(委、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91)汇发字第26号《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和(88)汇管管字第267号《寄发<关于对外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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