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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暂行办法
 (1996年5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为解决0342科目关闭后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调剂中心)(以下简称调剂中心)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中的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外汇调剂业务的资金清算速度,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订本办法:
  一、联网入市交易
  调剂中心直接与总中心联网,调剂中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时必须逐笔全额入市交易。调剂中心须按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的外汇调剂的有关有效凭证,并逐笔输入企业名称、调出、调入金额和外汇来源与投向等规定内容。调剂中心须妥善保留企业调剂外汇的申请及其有关的有效凭证,以备核查。
  二、交易和清算规则
  调剂中心入网交易后,必须严格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入网交易资金清算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和核算。调剂中心须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各自的场务管理规定,并报总中心备案。对调剂中心违规行为,总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调剂价格
  调剂中心办理企业外汇调剂的价格为调剂中心实际入网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另外加价,也不再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办理。
  四、手续费
  调剂中心按原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中心凡免收调剂中心入网交易的手续费。
  五、省属地、市外汇调剂中心
  地、市调剂中心受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调剂业务时,可以全额或差额委托本省省级调剂中心入网交易。
  六、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上述12家省级外汇调剂中心,已联网的25家分中心和调剂中心仍然执行原有规则,不得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中国外汇管理中心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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