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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

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①
 (1996年5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外汇存款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其中:银行吸收境外机构的外汇资金应纳入外债管理②。
  外币储蓄存款:银行吸收自然人外汇资金的业务。
  外汇存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二、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包括境内外汇贷款和境外外汇贷款。
  境内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对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和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外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进出口信贷。银行发放境内外汇贷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
  境外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对境外机构和我国在境外注册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和进出口信贷。银行发放境外外汇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利率应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银行发放境内、外外汇贷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有关规定。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三、外汇汇率
  是指银行利用结算工具将客户的外汇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或解付汇入的外汇资金。
  此业务项下不包含离岸业务。
  四、外币兑换
  是指银行和银行设立的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办理的自然人、驻华机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
  此项业务中“外币”包括外币现钞、现汇存款、外币支票、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
  以人民币汇价套算的两种外币的兑换应视为两次外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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