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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136号 1996年5月13日)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出口,经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同意,我局制定了《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强和完善“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系指,获取使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且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工)贸公司。
  第三条 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专项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原辅材料专项外汇贷款。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名单由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进口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偿还“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收入只限于出口收汇;支出仅限于偿还“银行”发放的“贷款”。帐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部分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结汇。
  第六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仅限在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对该帐户的日常监管,按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应于出口报关前,持所在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证明文件、出口合同、贷款协议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收汇后,对于“贷款”余额内的出口收汇,可以凭有关“收帐通知”向领单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余额外的出口收汇凭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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