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管理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管函字第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根据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从执行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周转头寸基本达到规定的数额,但少数外汇指定银行存在着低于限额或超出上浮幅度的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额实行限额管理,并规定周转限额的上、下浮动幅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并公布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及其上、下浮动幅度。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管理规定。如结售汇周转额需超出规定的上限或低于规定的下限时,须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总额为50亿美元,上浮动幅度为25%,下浮动幅度为0%。各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具体数额见附件。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对其分支行结售汇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数额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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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 下限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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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 9.2亿美元│ 11.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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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 2.5亿美元│ 3.1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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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 30.6亿美元│ 38.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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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 │ 2.6亿美元│ 3.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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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 │ 4200万美元│ 52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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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 2.44亿美元│ 3.0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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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实业银行 │ 9700万美元│ 12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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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大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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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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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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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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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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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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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业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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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亿美元│ 6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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