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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管理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管函字第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根据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从执行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周转头寸基本达到规定的数额,但少数外汇指定银行存在着低于限额或超出上浮幅度的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额实行限额管理,并规定周转限额的上、下浮动幅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并公布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及其上、下浮动幅度。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管理规定。如结售汇周转额需超出规定的上限或低于规定的下限时,须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总额为50亿美元,上浮动幅度为25%,下浮动幅度为0%。各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具体数额见附件。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对其分支行结售汇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数额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上下限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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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    下限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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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    9.2亿美元│   11.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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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    2.5亿美元│  3.1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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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   30.6亿美元│  38.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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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      │    2.6亿美元│   3.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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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      │   4200万美元│   52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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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   2.44亿美元│   3.0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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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实业银行      │   9700万美元│  12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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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大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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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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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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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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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   2500万美元│   3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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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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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业银行      │   1300万美元│   16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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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亿美元│   6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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