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前
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政函字第0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业经国务院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①。为保证外汇管理法规的完整性、严密性,促进新旧条例正常接轨,现就
《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法规适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6年4月1日之前发生、1996年4月1日之后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局的行为,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简称
《暂行条例》)及《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简称
《细则》)和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对1996年4月1日以前发生,并在
《条例》施行后继续进行或准备继续进行但因被查获而无法进行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
《条例》施行前,则根据
《暂行条例》及
《细则》和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处理;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
《条例》施行后,则根据
《条例》处理。如果对上述行为的处罚
《条例》规定得较轻,而
《暂行条例》、
《细则》或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得较重时,可以根据
《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