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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

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传(1996)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96〕28号文)第四条规定,自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为做好鉴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必须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并对出口核销人员做好防伪标签的鉴别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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