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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国函字第0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涉外收入申报应坚持解付银行申报原则。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
  2.转汇行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规定,将收到款项的有关信息(应能满足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传递给解付银行,以便办理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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