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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4]汇资函字第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①,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买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或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需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②(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①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结售汇及付汇的管理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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